| 释义 | 
		     监外执行有什么样的要求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