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惩罚方法,所以我们在量刑和执行死刑时必须非常小心。因此,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执行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移交原审法院执行。 但是,在死刑执行前,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误。 2.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怀孕了。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核准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核实。经审查,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措施:一、修改句子。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罪犯确有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改判;怀孕的罪犯也应该减刑。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二是恢复执行死刑。人民法院确认原判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犯罪分子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等。都不是真的;或者犯罪分子虽然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仍然应当执行的,不予改判。在这种情况下,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必须重新签发执行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执行死刑时,负责指挥执行的司法人员应当核实罪犯的身份,即核实交付执行的罪犯确实是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不仅要仔细核对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还要核对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对他的遗言、遗书进行讯问,然后交付执行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