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得监视居住的条件有:     (一)不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不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不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不属于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不属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