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投资,双方约定借款一年后偿还,但是李某要求张某必须以自己的汽车作担保。天有不测风云,张某在出差时出了交通事故导致汽车损坏,经交通大队鉴定是对方的全责,张某因此获得了保险公司50万元的保险赔偿。后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张某一直没有还款,李某去张某家要求张某还款时,才知道张某的汽车出了交通事故,一直没有修好。李某告诉张某,虽然车毁损了,但是对于保险金自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李某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李某的主张于法有据,李某可以要求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当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被依法征收而丧失了所有权时,担保权人可以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这一点《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已损毁,抵押权人李某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第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间届满。第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即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第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