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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两者适用的情形不一样。1、除名的适用情形(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2、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5)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7)经济性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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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11: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