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幼儿在幼儿园被幼儿伤害,老师有责任。 2、但教师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不需要负责。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