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1、开发商无权将地下车位强行卖给业主,同时地下车位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存在人防工程等情况开发商应予以明示。只有经过规划、土地、人防、质监等部门审批的、且开发商拥有所权的地下车位才能出售,如果开发商没有所有权,则不能出售地下车位。如果用于出租,则最长租期不能超过20年。     2、关于小区内的道路能否停车的问题,确实存在消防局是否允许的问题,小区内的道路并不都是消防通道,小区道路上停车场到处都是,其建立的依据是大连市关于小区内建立停车场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经政府部门许可不得建立小区内的停车场。     3、小区业主有权将车驶入小区,关于在小区内道路上停车是否影响到消防通道的问题,应由消防部门处罚,小区物业无权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