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被征地农民有什么财产权     1、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有: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     (3)农地附着物所有权;     (4)征用土地获得补偿权;     (5)拒绝交地权;     (6)获得留用地权;     (7)建设用地入股权;     (8)恢复耕种权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