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孙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侦查机关对孙、同案犯马讯问笔录及报案人孙某的询问笔录均显示,孙不是盗窃犯意的提起者,且在本次盗窃中仅起到望风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孙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孙是天生聋哑人,对事物的辨别、分析能力差,且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就业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目的是为了喝朋友喜酒随“喜钱”,主观恶性小。同时对于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孙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孙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被盗现金810元已经全部退还给受害人。 四、被告人孙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被告人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结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