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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
释义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中已有明确的规定。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方人数众多。所谓众多,是指同案原告人数须为5人以上,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5人以上”是指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不包括同一个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不可能让集团诉讼的第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诉讼,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
    (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
    (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5人。
    之所以有共同诉讼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双方以上,他们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在法院这边就可以进行合并审理,不过这个合并审理也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然后选出一个共同的诉讼代表,由这位共同代表进行上诉提交。
    一、再审案件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情形
    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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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4 17: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