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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下,劳动者的保护(一)
释义
    
    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中规定:“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的权益?
    答: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于上述了解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隔离期和治疗期。隔离期的时间比较固定,很多情况下是因工隔离或因为上下班期间与新冠肺炎患者有接触或在同一空间被隔离的,我认为是与用工期间必然存在空间上、时间上的联系,把这段时间划拨为正常的劳动支付工资是符合的。治疗期期间,相应的有法可依,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支付其工资。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权益?
    答:1、不属于依法隔离。2、属于政府采取停工停产等紧急措施情形。3、导致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
    一、对于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高正常工作的,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休假的,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其工资。
    三、对用人单位未付工或者用人单位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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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19 5: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