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双方名下,房子归谁呢? |
释义 | 作者:广州姚志勇律师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归属没有太大的争议,一般是认定为一方的房产,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但对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外一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房子产权归谁呢? 先说下登记在另外一方名下的情况,要看双方购房目的以及是否登记结婚的情况而定。 多数情况下,一方出资,把房子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办理了结婚,房子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法院会考虑出资一方出资较多的情况,酌情对出资方多分。 若双方未登记结婚,房子登记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登记结婚(类似彩礼性质),既然未办理结婚,所附条件未能成就,应返还房产或购房款,返还份额的问题,部分法院会考虑双方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对房屋贡献大小,子女生育情况、未结婚原因等,酌情判返还的份额。 部分法院不支持返还房屋,但出资方会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出资额,最终也能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购房目的还包括共同投资、借名买房以及一般赠与的情况。 如有共同购房协议、借名买房协议、赠与协议,或者其他证明双方合意的证据,法院会按双方约定对财产进行处理。 对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相比仅登记在另一方的情况,出资方的风险会少一点。 若办理结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未登记结婚,房子登记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这种情况,并且只有一方出资的,基本排除了共同投资、借名买房的原因, 因为现实中,情侣一方不具有购房资格时,会考虑借用对方名字来购房,或者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名额来合伙购房,而登记在双方名下,就不存在上述的必要,当然,仍然会存在赠与的情形,法院会结合证据、双方恋爱程度、出资方的经济条件来综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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