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被告不在场的,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民事调解书还有效吗? |
释义 |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判决书相同,一旦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书解决了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不得再起诉。调解书也是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正常方式,法院不得再判决或继续审理。调解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调解书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旦生效,意味着调解书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其实与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具体表现在: 1、确认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得到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正常方式,凡是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另行判决或者继续进行审理。 3、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书生效后,产生与民事判决书同等的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被告缺席或不知情情况下的民事调解书效力问题 在被告缺席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民事调解书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调解是一种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被告在调解过程中未参与或不知情,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一方面,被告的缺席或不知情可能会影响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如果被告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调解书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判断调解书的效力。因此,对于被告缺席或不知情情况下的民事调解书,需要综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来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调解书是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旦生效即具有约束力,与判决书效力相同。调解书生效后,解决了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禁止双方再次起诉。调解书也是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正常方式,法院不得另行判决或继续审理。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执行力,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被告缺席或不知情的情况,调解书的效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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