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但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化经营状况、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可能导致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形。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义务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因为不安全因素而拒绝作证的一种权利。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抢劫、贩毒等。不安抗辩权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存在不安全的理由,例如担心个人安全或家人受到威胁。其次,被告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或相关材料来支持其不安的理由。此外,被告还需要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不安抗辩的请求,并解释其拒绝作证的合理性。最后,法官会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接受不安抗辩请求。总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实施条件严格,需要被告充分证明自己的不安全因素,并遵守法庭程序。 结语 根据以上条件,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义务人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满清偿期,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但需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若没有确切证据,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因不安全因素拒绝作证,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守法庭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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