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行使其在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下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清偿。行使别除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申报债权、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合法并生效、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不需要申报债权即可进行除权操作。除权仅属于我国学理概念而非立法概念,我国破产法上对应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必须合法并生效;3.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够行使除权,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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