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同型号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应分别申报许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已受理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审评时和对已批准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延续审评时,只审评1个与检验报告对应的型号,其他型号应按照首次申报产品分别重新申报。 法律依据: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 2. 重量≥100kg; 3. 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二) 上述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