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