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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继承人生前用的手机号,可以继承吗?(系列之四)
释义
    #北京继承律师#
    高某雪已故丈夫杨某辉曾向毛某伟购买其名下的138********手机号码(以下简称涉案手机号),双方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购买价格120万元,杨某辉于签约当日付清了价款,毛某伟出具了《收条》。根据毛某伟与移动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涉案手机号于2018年3月10日起开放转让,协议书约定毛某伟应于2018年3月10日后配合杨某辉办理手机号过户手续。毛某伟向杨某辉转让涉案手机号后,一直由高某雪实际使用。2016年8月2日,杨某辉因车祸去世,2019年11月11日朝阳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书》项下权利义务由高某雪继承。高某雪据此要求毛某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毛某伟至今未配合。高某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将毛某伟名下手机号码138********过户至高某雪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协议书》签订内容及履行情况可知,杨某辉以125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手机号的使用权且已经向毛某伟实际支付合同价款125万元,毛某伟负有合同义务于2018年3月10日后配合杨某辉办理涉案手机号过户手续。杨某辉于2016年8月2日死亡后,杨某辉所享有的《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依法应由杨某辉的继承人予以继承。高某雪有权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所享有的权利主张毛某伟履行《协议书》项下合同义务。
    毛某伟与杨某辉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涉案手机号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专属于杨某辉本人,基于涉案手机号使用权所具备的显著财产属性、移动手机号具有办理过户的业务、高某雪已经申请保全措施查封了涉案手机号过户手续、毛某伟系在查封期间将涉案手机号赠与案外人且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等因素可知,毛某伟并未举证证明涉案手机号的过户义务作为非金钱债务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况,涉案手机号具备过户给高某雪的履行条件。
    综上,高某雪主张毛某伟履行涉案手机号的过户义务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注:本案中高某雪申请保全措施查封了涉案手机号过户手续是本案最终获胜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再一次说明了财产保全对促进案件胜诉的重要作用。有时候,可能因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或股权进行了财产保全,能直接促使双方协商解决从而避免了漫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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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0: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