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工厂搬迁工人一般没有赔偿。工人愿意跟随工厂搬迁的,工厂应当给予工人拆迁安置费。工人不愿跟随工厂搬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工人在工厂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工人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标准,工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工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