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能够要求返还吗? |
释义 | 双方在恋爱期间内,尚未缔结婚约的情况下分手,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的,要区别情况予以对待。如前所述,若恋爱期间的馈赠是以结婚、 组建家庭为目的的,即该赠与是以结婚登记为成就条件,若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接受馈赠的一方继续占有财物,似无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应考虑如支持未能结婚、恋爱期间的馈赠需全部返还的观点,亦有悖于一般人的基本生活经验,且易变相鼓励人们在婚恋关系中的不健康的价值观念。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要求返还赠与款项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双方的经济状况、恋爱期间赠与的方式、数额、财物价值及用途、是否出于结婚目的赠予的财物,在不能达成婚姻目的时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但恋爱中不以结婚为前提、出于礼节互赠的财物,是不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对于双方恋爱期间,是否需要返还一方赠与的款项,具体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参考: 1、日常生活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子,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家具或较大金额的现金、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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