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凶宅”为由,要求退房,可以吗? |
释义 | 有个二手房买卖纠纷,买方以卖方隐瞒了有家人在房屋内病亡的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这个案件的核心关键点在于对“凶宅”的认定。如果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凶宅”,确实有权利要求解除、撤销协议,这在全国各地法院都有判例。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卖方有家人在房内病故,就认定是“凶宅”,过于苛刻了,因为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签订协议时,卖方的陈述应当诚信、真实,不能有隐瞒,买方对此要有取证意识,最好有公证或者视频录音录像,这样,如果卖方故意隐瞒,就构成了欺诈,在证据的支撑下,退房就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注陈律,学习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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