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孩子出生的医疗机构有权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人,携带婴儿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