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王某经营的公司因为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向苏某借款200万元,但是王某在仍有150万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不幸去世了。王某和妻子是离异,所以王某的两个孩子王一、王二和年近九十的父亲成了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后王某的两个子女通过公证处公证的形式放弃了继承权。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王 某的父亲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在王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苏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王一和王二被要求妥善保管并协助清点王某的遗产并偿还债务。二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坚决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驳回了两人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承担债务责任,但仍需对债权的实现履行保管遗产和积极配合辅助遗产变现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