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级法院的裁定均于法有据 |
释义 | 尽管出现两级法院对该仲裁裁决的不同态度,一是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一是支持不予执行的申请,但笔者认为,在法律适用上,两级法院的裁定均于法有据。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在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时提出了三个理由: 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1、甲公司于仲裁过程中,并没有提出损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在仲裁开庭过程中,乙公司并无承认甲公司有损失,仲裁庭援引乙公司在调解时的意思表示作出裁决,违反《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 二、甲公司如有损失,应有证据,申请人怀疑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三、仲裁员有枉法裁判行为。该市中级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乙公司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甲公司隐瞒证据及仲裁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事实依据,因此,依法裁定驳回其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使仲裁裁决的效力得到了维持。笔者认为,本案中,在甲公司没有提交证明自己损失的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自由裁量了由乙公司补偿“80万”的损失是不合适的。但是,对此却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来撤销仲裁裁决,该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仲裁裁决生效后,甲公司向该区法院依法申请执行。但乙公司以仲裁裁决书裁令乙公司补偿给甲公司80万元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该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过程中,虽然客观上乙公司给甲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具体损失多少及赔偿的计算标准应由甲公司举证证明,对不能证明的损失部分应承担败诉的后果。甲公司没有举证,该仲裁委“本着公平原则”,裁决乙公司酌情补偿甲公司损失80万元确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该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4项及《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因此,裁定不予执行。为什么中级法院维持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却被区法院否定了呢——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了不同于撤销仲裁裁决的两种情形。根据《仲裁法》第63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除了第 (4)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 (5)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 (1)、 (2)、 (3)、 (6)项及兜底条款与《仲裁法》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样。也就是说,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不完全相同的。该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也于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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