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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病患者离开医院跳桥死亡,医院存在不足,被判承担50%责任
释义
    【案情简介】2019年6月7日,患者怀疑有精神类疾病,于2019年6月11日送往被告进行检查。经入院检查,患者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伴有冲动外伤、毁物、自伤、自杀、外走。当天16时31分,被告建议患者住院治疗,并要求患者家属在《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书》、《开放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上签字。《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书》载明:患者主要症状为妄想、广泛的兴奋,危险行为及危险性描述为伤人、外走行为。《开放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载明:被告开放病房只接受自愿住院治疗患者,实施开放式管理……。为了合理实行病房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患者已经签署自愿住院治疗知情通知书的前提下,医院还特别要求患者及其监护人签署本知情通知书,以强调有关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所以,当患者本人与其监护人在出院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医院将尊重患者的意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医疗机构认为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4.患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院外活动,应遵守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取得监护人的同意。……7. ……因陪住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患者可能出现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安全"情形时,医院出于患者安全性的考虑,有权将患者转入封闭病房,或终止住院治疗关系。8.如患者病情明显变化,医护人员评估患者不再适合住开放式病房,医院将及时与患者监护人联系,协商转入门诊治疗、转入封闭式病房、或转入非自愿性治疗。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可在家属到来之前暂时将患者转入封闭式病房。……
    患者入住心理病区后,被告予以相关治疗。2019年6月11日至6月16日,护理级别为狂躁型精神病护理,安全护理为防暴力、防外走、防自杀自伤,15分钟巡视一次。6月17日至7月6日,护理级别为精神病护理、I级护理,安全护理为防暴力、防外走、防自杀自伤,1小时巡视一次。7月1日,患者病情不稳定,夜眠较差,多次和家属发生争执,行为冲动,有时用头碰墙,患者家属要求被告将患者转入封闭式病房,但被告给予药物调整后继续予以开放式治疗。7月7日11时40分左右,在开放式病房电子门未锁的情况下,患者在午饭后私自离开医院出走,患者家属刘某发现后立即告知当班护士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日13时46分左右,患者自行返回医院,值班护士将电子门打开后让其进入病区。14时44分左右,患者走出门诊大楼,于15时17分左右在桥边跳桥,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1.《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书》要求,被告理应对患者采取封闭式病房予以治疗。但事实上,患者入住的系开放式病房,虽然被告辩称系患者家属要求入住开放式病房,然《开放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明确开放式病房只接受自愿住院治疗患者,根据患者入院时的病情诊断,其症状显然不符合开放式病房治疗,且被告该辩称意见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据自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患者采取的入院治疗方式处置不当。
    2.被告作为精神病治疗专业医疗机构,对于精神病患者予以何种治疗方式理应作出专业判断,在患者病情反复加重且有自残行为时,理应根据家属意见将其转入封闭式治疗,再没有监护人放弃封闭式治疗的证据佐证情况下,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在患者病情加重时没有按照患者家属要求将患者转入封闭式病房存在过失。
    3.被告医护人员及其患者家属均应重点对其进行陪护或者采取相关安全护理措施,且被告安全护理级别亦要求防暴力、防外走、防自杀自伤,1小时巡视一次,但从患者自行返回医院后至14时44分第二次自行出走1小时左右,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患者再次出走采取了何种安全护理措施。
    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对患者的死亡各承担50%的责任,医院赔偿患者家属30余万元。
    【启示】1.做好知情告知工作,保留书面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本案中患者的情况已经具有自伤、自杀的倾向,符合上述条款第二款第一项的情形,医院应当对其进行住院治疗。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在病房形式的选择上面,如果家属选择开放式病房,那么医院应做到明确的风险告知,同时提示患者家属不选择封闭式病房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2.护理人员按照护理要求做好监护工作。本案中患者的护理级别为狂躁型精神病护理,安全护理为防暴力、防外走、防自杀自伤,15分钟巡视一次。6月17日至7月6日,护理级别为精神病护理、I级护理,安全护理为防暴力、防外走、防自杀自伤,1小时巡视一次,但护理记录中并无相关巡视的内容记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护理风险告知书》内容中写明了医院采取了防自杀、防外出、防伤人的措施,但是并无证据表明医院采取了相关措施。
    3.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做好诊疗方案的变化。如果患者家属拒绝按照医院的要求转入封闭式病房,那么同样应做好医疗告知工作。同时,针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医院也进一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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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2 15: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