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可能会发生一些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说,甲就购买乙的房屋而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签订合同后,乙在没有告诉甲的情况下,又把该房抵押给了丙,这时候甲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甲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 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做了规定:“【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出卖人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他人,属于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交付的房款及利息,并且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但是注意,现在已经无法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条现在已经被删除了,现在出卖人已经不用再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了。至于为什么删除这条,我在这里就不做推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