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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归属
释义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事务,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过错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请求赔偿;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请求赔偿。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损失,应赔偿。受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或受委托人无过失时,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委托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这一点不同于代理合同,据此,受托人在替委托人处理事务时致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委托人赔偿后可以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偿;最后,这里的侵权责任原则,属于一般原则,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中,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委托,受托人都有责任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过失地损害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的过错导致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有权请求赔偿。另外,如果受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追认该行为。因此,受托人应当谨慎履行委托职责,以免对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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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0 22: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