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理由】 曹某在1983年至2001年12月期间担任某村妇女主任、出纳员等职务,由于国家农村、农业政策的变化,取消了原由农民承担的各种税费,导致某村合作社至今仍拖欠曹某1999年的工资2,827.50元,2000年的工资及差旅费4,400元,2001年的工资2,950元,合计10,177.50元。因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合作社拖欠的工资能否主张?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合作社支付曹某工资10,17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