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行政复议决定是维持原行政行为,这不算重复处理。
 复议维持是对前一项行政行为的确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将做出决定的两个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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