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种茅台酒市场价4万多一箱,我2万多就卖。我和茅台董事长认识十几年了,昨晚我把他灌醉了,让他签合同给我定价权”近日,有媒体报道,潘长江在一次带货直播当中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卖酒,因为有网友说,同款酒,在其他直播间只卖4699元。 该新闻一经报道,便立刻冲上了热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面对普天盖地,汹汹而来的网络舆情,潘长江于3月15日同时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就此事作出严正回应:我在这里拍着胸脯说,我根本就没有说过这样的话,这是断章取义,这是吸人眼球。该媒体就根本没有求证。 那么,到底是某媒体虚假报道呢?还是潘长江虚假宣传呢?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人,对此不置可否,同时,也呼吁大家理性发声。因为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还有待相关机构调查,让我们给真相一点时间。 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二者必有一真,必有一假。若媒体发布新闻未经查证,虚假报道,甚至存在恶意诽谤,那么就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侵犯了潘长江先生的名誉权。依法应当向潘长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如果媒体报道为真,潘长江确实存在虚假宣传,那么潘长江的行为将涉嫌消费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潘长江应当向购买者赔偿商品价格三倍的的赔偿额,同时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所以,在这波舆论浪潮中,从法律角度来讲,实际上是消费欺诈虚假宣传和名誉权侵权的对弈,你认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