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人犯罪,哪些人有希望无罪 |
释义 | 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一般都涉及多人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常以公司化方式运作,参与的人员更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需要,参与犯罪较少的人员有可能获得无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要求,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这样的规定。在赌场中从事一般性劳务的人员,虽然对赌博的违法性有明确的认识,但对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来说,他们的参与行为危害性较小,法律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这一司法解释针对的虽然是采矿,以公司或其他单位经营形式实施的其他犯罪,认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人员时,应当也可以参照。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规范性司法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受雇佣或者被指使从事一般劳务、没有参与经营活动的利润分成、不领取固定高额报酬、不参与管理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有希望不作为犯罪处理。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多人犯罪,无论性质和后果多么严重,不同人员之间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当这种差别显著到一定程度,参与犯罪较少的人员就有可能获得无罪的处理结果。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2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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