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会主动联系调解吗 |
释义 | 检察院不会主动联系调解。 检察院是没有调解的职权的,调解主要有司法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和法院的诉讼中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等。检察院可以行使的是刑事和解。寻衅滋事轻伤的,检察院会依法提起公诉。调解应当在公安机关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判缓刑。 检察机关办案流程: 1、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审查立案: (1)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3)县处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4)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3、实施侦查。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4、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综上所述,检察院是没有调解的职权的,寻衅滋事轻伤的,检察院会依法提起公诉。调解主要有司法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和法院的诉讼中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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