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保护】对我国现行保护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措施的分析 我国法律涉及到关联企业的规定首见于税法,之后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内幕交易”作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从财务角度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作了规定。单从保护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角度看,立法相当薄弱,目前可见的有关法律性文件主要是司法机关的若干批复和有限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而且综合来看,这些规定对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保护存在着诸多不足。 政策导向的偏差 造成对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保护的漠视。多年来,国家为了获得规模效应,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在政策导向上完全倾向于推动企业集团的发展,而对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则缺乏应有的重视,人们更多地是从组建企业集团与理顺企业集团内部关系的角度来考虑企业集团的问题,使得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保护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现有的相关规范层次太低 如前所述,我国涉及到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保护的规范多见诸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规范的层次越高,其权威性越强,层次太低的法律渊源,即使有其制度设计有值得称到的地方,但终因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效能大打折扣。 现有规定内容有诸多缺失 我国公司法以单一企业形态为规范对象,严格遵守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中仅第12条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与关联企业有关,但该条只是规定了转投资的对象与数额限制。并没有规定违反转投资限制性规定的责任,使该条文形同虚设.实务中出现母公司利用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想要追究其责任,只能很牵强地套用民法的一些原则,作出的判决很难令人信服。此外,对于从属公司破产时,如果控制公司对该破产的从属公司享有债权,此时这一债权应否被承认如果承认那么该债权与从属公司的外部债权人相比在清偿次序上是否应居次在控制公司债权有担保时情况又是怎样的等等,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