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标准 |
释义 |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由单位拨付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家属可以单位协商。 (五)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什么待遇也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和离退休人员待遇一样。 二、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劳教期间死亡的,不发给死亡待遇。 三、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不支付丧葬补助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除外。 四、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三)经司法机关认定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四)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政策依据: ①《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五条2007年1月1日 ②《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2007年1月1日 ③《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六条2006年1月1日 ④《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发[2006]18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200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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