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改名字后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由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等,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