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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 不能兼得
释义
    

法律主观:
    


    生育津贴 就是原来老的法律规定中所说的 产假 工资。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后,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 生育 津贴”这一名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产假工资”。这一点,也可以从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中比较直接地看出。 问: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能否兼得? 答:不能。因为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实际上是一码事。 《 辽宁 省城镇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 规定》(1997年7月1日实施,2011年1月13日被修订,现行有效)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符合 计划生育 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一)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 平均工资 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二)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三)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委托职工所在企业发放。”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生育津贴就是所谓的产假工资。该规定虽然在2011年做过修改,但未涉及到该条款,该规定仍然有效。 解惑: 生育津贴就是原来老的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产假工资。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后,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生育津贴”这一名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产假工资”。这一点,也可以从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中比较直接地看出。 《 海南 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北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条中明确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 而辽宁省是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产假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的意思,采取了即直接又隐晦的解释。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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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6 11: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