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方航空行李箱损坏赔偿 |
释义 | 航空货物运输所承运的货物,由托运方交承运方起,承运方即对所运物负有责任,直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方为止,这一段时间称为承运责任其间。空运索赔是指由于装卸、运送、保管、交付过程不妥善,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事故所导致的赔偿。 一、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哪些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并采取有效的包装方式,保证货物不能灭失、损坏和到货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二、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应考虑什么问题 在行使留置权时,承运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无需通过法定程序; 2、对于可分割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合理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加上诉讼可能产生的费用,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对于不可分割的货物,承运人可以保留所有货物,即使承运人获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未付清,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不得保留货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十二条(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且应该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2)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该立即通知托运人。(3)如果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而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他所执的航空货运单,因而使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执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应负责任,但并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4)收货人的权利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理权。第十三条(1)除上条所列情况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发给货物。(2)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该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3)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第十四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条件下,不论为自己或别人的利益,可以各自用自己的名义分别行使第十二、十三条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