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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刑事案件到底拖太久了会怎么样?
释义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复议。
    1、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2、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以上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
    刑事案件办案拖太久了怎么办?
    刑事案件拖太久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案件到底多久审判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一般二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认罪会怎么样?
    关于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认罪会怎么样?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认罪会怎么样?
    1、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认罪可能会导致法院不会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
    在法院嫌疑人不认罪不会怎么样,因为沉默是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应有的权利,所以法院也不能强制的要求嫌疑人进行有效的认罪。只是不认罪可能会导致法官无法对嫌疑人进行从宽的处理,对于嫌疑人,如果拒不认罪,应该是已经做好不从宽的决定了。
    2、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只要是事实清楚的,证据充分的,法院一样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的。
    法院的判决必须是要根据相关的有利的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判处的,只要证据是真实且有效的,不管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认罪,都是可以依法判刑的。如果证据不足,就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无罪释放,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一定会被定罪处罚的。
    二、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一定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吗?
    1、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不一定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2、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拒不认罪,将会从重判处,本来有可能判处缓刑的,一定判处实刑。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不管是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还是审判期间,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认罪认罚。当然若是有认罪认罚的想法,最好在被抓捕之后就认罪认罚,这样可以更大程度上提高自己被从轻、或者是从宽处罚的概率。对于不认罪认罚的,法院正常审理刑事案件即可。
    相关内容:在我国关于拒不认罪是什么意思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以后一直都三缄其口,对公安机关所指控的一些犯罪行为坚决的不承认,当然不排除有可能是工作人员在侦查的过程当中出现了错误,冤枉当事人的这种可能性。但公安机关也不会说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随便抓人的,所以大多数的时候只是当事人主观上拒不认罪。那么,在我国关于拒不认罪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关于拒不认罪是什么意思?
    嫌疑人拒不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沉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三、建议和对策:
    1、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应当就全案的犯罪事实各个细节进行细致的调查讯问,从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就固定被告人的口供,打破被告人试图翻供不认罪的幻想。同时要尽可能多的搜集和固定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以佐证犯罪事实,多角度多侧面的还原犯罪过程的原貌。公安部门要加强证据意识,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把证据和事实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每一项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紧密的逻辑链条,环环相扣,完整而又详尽的再现整个犯罪过程。尤其针对共同犯罪,要对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细节进行详细的讯问,以利于区分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
    2、检察机关,要严格把好证据事实关。对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及时提出补正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中,要紧扣案件的事实经过,及时地对被告人就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实进行详细全面的讯问,及时堵塞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的一切漏洞,攻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的情况,要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去伪存真。
    3、在法院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要向被告人宣传刑事法律政策,使其放弃抵抗,配合庭审,以利于自身的改造。首先要向被告人讲明是否抗拒国家司法机关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直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其次,审判人员向被告人说明如果其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对刑事政策的讲解,促使被告人转变态度,配合庭审,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标。
    拒不认罪从字面意思上就应该能够理解的,就是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所做的罪行,不做任何辩解同时也不承认,公安机关问任何问题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都是一幅极其不配合的状态。虽然我们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口供也是非常关键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早就弥补了这一漏洞,零口供办案的也不是没有。
    怎么办理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
    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事实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往往法院内部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吗?
    关于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吗?
    派出所能侦查刑事案件。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没有刑事立案权。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没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权和破案权。对于刑事案件,派出所应上报立案,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查,属于刑事案件的,应该在侦查确定证据之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派出所在里面起到的是接警并上报的职责。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派出所立案标准包括什么?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本区域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案件。
    派出所立案的后果有如果是违法治安案件,那么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如果涉嫌犯罪的,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有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留有案底。派出所报案立案流程是:当群众遭遇不法侵害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在一般情况下,民警会要求写报案材料,做询问笔录,派出所同志会进行接报案登记,接受证据材料;在认定有犯罪事实时,即进入立案侦查程序;如果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轻微不当作犯罪处理,则决定不予立案。派出所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区域管辖。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作出最后的裁判,三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是十分明晰的,三机关不能互相逾越职权,也不能不行使自己的职权,故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按照职权分工予以处理。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优律师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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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1 7: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