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女朋友邀请我去她家,我以为她忍不住了,结果不小心在未经她认可的情况下跟她发生性关系,犯法吗? |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女友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算犯法,算强奸罪。 根据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与男女之间是否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因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如果女方在事后不追究男方责任的,一般可不按强奸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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