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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兴达轮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释义
    提要:本案是一宗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涉及燃油索赔、航速索赔、绕航索赔、船舶不适航索赔,以及出租人利用船舶卸货和停泊时间办理船舶证书,应否扣除租金等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航行中,因船舶备件不足,承租人根据出租人的建议航行苏伊士运河而未走好望角航线而增加了费用,是出租人违背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世界航行承诺的结果;船舶办理证书检验期间的租金;**导航公司评估认为航速为11.39节,没有达到约定的12节而产生航速损失;以及船舶多耗油料等责任和损失,应由出租人负担。[案情]原告:**兴鹏海运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福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3年9月17日,**公司(“兴-达”轮船东)与**公司(租船人)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公司将“兴-达”轮租给**公司使用,租期为6个月,租金每天6,400美元;该轮可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合法的世界范围的航行,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航速可达约12节。海上航速约12节时,每天耗油约:工业燃油(IFO)30吨,轻油(MGO)2吨,在港不作业时每天约2.0吨轻油,在港作业时每天约3.0——3.5吨轻油,冬季载重量34,316吨,不包括淡水的物料常量为170吨,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延误了时间,或因本船船员生病或发生事故而绕航时,租金停付,发生的一切费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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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3 18: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