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