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彩礼,一般指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由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我国古代法定的婚姻缔结程序“六礼”的第四项——纳征,即指男方家将聘礼送给女方家,应该是现代彩礼习俗的前身,可见送彩礼是我国古已有之的婚姻习俗,而且其给付时间约定俗成,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后婚姻关系正式缔结前。 那么,为婚姻关系缔结而给予的彩礼,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此类纠纷的处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彩礼的返还应当以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为前提。 其次,如前所述,彩礼的返还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即前述三种情况。在诉讼实践中,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般没有争议,后两种情形,尤其是“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往往会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返还的一方,需要证明彩礼的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在此类纠纷的处理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 一是彩礼的构成。彩礼一般在确定婚姻关系时参照当地习俗和男方经济状况一次性给予,一般包括单笔大额现金、成套贵重首饰及其他符合当地习俗的贵重财物,有时还包括房屋和车辆。在恋爱过程中,尤其是在特殊节日或时刻,男方往往会给予女方一些财物,此类给予往往发生在较长时间周期,单笔金额不是很大,在诉讼实践中,此类给予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彩礼,而是被认定为已经完成财产转移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财物返还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难度很大。 二是彩礼返还的比例。法院首先会依据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确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在支持彩礼返还时,一般会综合考虑结婚或同居的时间长短,在解除婚姻或同居关系时双方的过错情况,双方感情及财物的付出等因素,酌定一个返还比例。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尤其已经共同生活,一般不会支持全部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