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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的优缺点是什么?
释义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适用对象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以及其他特定情况。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74条和第75条规定。
    法律分析
    取保侯审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第63条);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部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7、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规则》第37条);
    8、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侯审(《刑事诉讼法》第69条)。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5条涉及到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结语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适用对象包括可能判处轻刑或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等。此外,对于拘留但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对于超期羁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超期强制措施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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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3: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