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需要的考勤记录如何取证?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的主旨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争议时,可以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劳动者需要自行提供考勤记录作为证据,若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具有时效性,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仲裁,将失去保护权利的机会。 法律分析 仲裁需要的考勤记录由劳动者自行取证,用考勤签名或者钉钉打卡记录来进行证明。 若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 拓展延伸 仲裁程序中如何有效收集和保全考勤记录? 在仲裁程序中,有效收集和保全考勤记录是确保争议解决过程公正和客观的重要步骤。首先,当事人应确保考勤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签到、签退时间等关键信息。其次,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如调取公司的考勤系统、提供员工的签到表等。同时,为了保全考勤记录,可以采取措施如制作电子副本、进行时间戳、保存原始记录等,以防止证据的篡改或丢失。最后,律师和仲裁员应在程序中合法地引用和审查这些考勤记录,确保其在仲裁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达到公正、公平的争议解决结果。 结语 合理收集和保全考勤记录是确保仲裁过程公正客观的重要步骤。当事人应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可通过调取考勤系统、提供签到表等方式收集证据。为保全考勤记录,可制作电子副本、进行时间戳、保存原始记录等措施。律师和仲裁员应合法引用审查这些记录,确保其在仲裁中发挥应有作用,实现公正公平的争议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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