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行政复议机关 在审查复议案件时,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过程,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不能越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