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房改房公共维修基金谁承担,是什么法律规定 |
| 释义 | 维修基金来源于售房款和购房者缴纳的费用,用于维修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商品住宅之间或者与非住宅之间的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按所交存维修资金比例分摊,其中业主还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非住宅之间的费用先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然后再按所交存维修资金比例分摊。 法律分析 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结语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维修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售房单位提取的一部分和购房者缴交的一部分。对于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费用,有明确的分摊规定。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非住宅之间的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然后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例分摊。以上是对维修基金来源和分摊规定的简要概述。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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