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三千元以下。根据法律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