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未被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