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夜间扰民是晚上22点至次日6点。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无论夜间(22点至次日6点钟)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 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