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戒毒医疗机构的责任 |
| 释义 | (一)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二)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三)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一、吸毒如何处罚? 吸毒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的裁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又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不予处罚。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主动登记或者治疗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或者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二、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什么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社区戒毒,也可以自行到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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